概述
法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2年7月1日第92-597号《知识产权法典》。由法国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法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法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法国是《TRIPS协定》《日内瓦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法国为《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法国工业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法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徽章、图形、颜色、立体形状、声音、气味等。
在法国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法国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查(绝对理由)-公告-核准发证。申请提交后3-5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2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取法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正式注册成功。顺利的情况下,法国商标注册目前需要6个月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其他
在法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可在科西嘉岛(Corsica)以及下列属地获得保护:瓜德罗普岛(Guadeloupe)、马提尼克(Martinique)、法属圭亚那(French Guyana)、留尼汪岛(Reunion)、马约特岛(Mayotte)、新喀里多利亚(New Caledonia)、圣巴托洛缪岛(Saint-Barthelemy)、法属圣马丁(the French part of Saint-Martin)、圣皮埃尔和密克隆(St.Pierre and Miquelon)、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Wallis and Futuna)、法属南半球及南极领地(the French Southern and Antarctic Lands)
法国商标注册时不对“相对理由”进行审查,即官方不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主动驳回,因此商标很容易通过初审并予以公告,这就需要权利人即使在申请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持续关注,进行检测,及时进行异议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维护:
法国商标注册后十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目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1992年7月1日第92-597号《知识产权法典》第四章之第L.714-3条至L.714-6条提出撤销/无效申请。撤销/无效的主要理由有:
(1)违反本法规定(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等);
(2)违反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公司名册或企业名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册,著作权,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圈,第三人的人身权,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等);
(3)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用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图标;
(4)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5)引人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商标撤销/无效申请可向法国工业产权局提出,一般需耗时1年半到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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