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完整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人身权,其内容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也将“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四项人身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在文字上最容易理解、最不易发生误解的一个。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却并非像其立法所使用的文字那样简单、明确。要准确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作品完整,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的完整。我们知道,作品是作者内在的思想情感的外部表达。在通常情况下,在保持思想情况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外部表达是可以改变的,改编和翻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保护作品完整并不要求“表达”的完整,只要求在改变表达时,不能改变被表达的“思想”。只改变表达而没有改变或破坏思想,就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反,即使表达没有改变,但思想被改变,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断章取义
第二,破坏作品完整的行为一定发生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也就是说,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并不是独立于作品使用之外的“行为”,而是不当使用作品的后果,尽管著作权法第四七十条将“歪曲、篡改”规定为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行为虽然有歪曲、篡改的后果,但并没有使用作品,最典型的就是文学艺术评论和学术评价,即便这些评论或评价是错误的,有些甚至是有意的曲解或所谓“诛心之论”,也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与作品的使用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使用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律的授权,使用者的不当使用仍有可能发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使用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经合法授权的改编本身不会侵权,但如果改编者违背作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故事的结局或者主人公的命运,就有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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