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越来越多的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么商标撤三后,一年内再次申请该商标可以吗?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问:自撤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的是指这一年期内申请的商标还是指在这一年内被实质审查到的商标?
这个问题应该说很多人有关注过,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明确答案。所以商标撤三后,一年内再次申请该商标,肯定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