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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来源:www.fowip.com   作者:世野国际   2019-05-30 00:00:00 1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主席令第6号

  颁布日期:2019-04-23

  执行日期:2019-11-01

  时 效 性: 已修订

  效力级别: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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