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怎样做才能避免注册商标被撤三?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增加,商标的注册也越来越难,有些申请人也会抱着尝试的心态对在先申请的商标去提出撤三申请,以此来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来扫清障碍。这对于该商标的申请人是防不胜防的,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是无效了的,这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也是很庞大的。
那么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的避免自己的商标被撤三?
注册商标要被撤销有一下几个情况:
1、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拦路虎。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
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确需改变,应该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规费,进行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决定由商标局做出。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商标局做出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为了这些救济途径更有利的进行,那么在平时就要多留意保留一些商标的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也就是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商业交易的目的而使用,不是商标行为本身的使用。
商标使用证据无论是在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侵权案件中或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均是审查相关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因此,使用证据的保留是经营者必须要修的一门课。
把一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把这些资料留存拍照或者纸件保留起来即可。《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结合上述这些情况规定,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是不可掉以轻心,有效的使用商标,维持住商标的专有权,不要等到撤销后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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