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几天的头脑风暴,再经过几天的深思熟虑,终于确定几件称心的商标,这个过程实属不易。但是,当你抱着极大的注册希望时,甚至已经开始着手投入使用时,商标却被驳回,虽然遗憾,却也相当常见。
在商标起名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情况,之前小知也与大家分享过不少案例。今天,我们再来看另一种情况,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是成语或是汉字不规范使用,单单因为标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而遭到了驳回。
第28750521号“陕传院”商标是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电影胶片出租,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商品上。
“陕传院”听起来像什么?陕西传媒学院,还是什么?虽然经高沃小知在网上查询,并不存在什么陕西传媒学院,但是,很难不让人往学校这个方向去联想。
因此,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陕传院”一般理解为陕西某所院校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方式及内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更易产生误认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再比如第27267708号“大时代考古馆 DSD ARCHEOLOGY及图”商标,是某动漫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商业审计,广告等商品上。
说起“考古馆”,你会怎么理解?大概是历史博物馆,文物展览馆之类的场所?
经审理,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五件商标,其实只有一件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但之所以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还是因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每件商标的名称都是绞尽脑汁最终得出的结果,必定是经过了多方面的考量,比如要符合企业的文化,符合品牌的定位,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有着较高的经营可行性等等。
然而,商标申请人普遍都是从主观出发,往往会忽略最为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商标法。
商标注册是要经过严格审查的,只是申请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对于商标法的认知与理解仍存在欠缺,很难对于商标有较为准确的把控。



在线咨询
给我电话
扫一扫
顾问QQ
全国热线
投诉建议
回到顶部
提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