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便可以更加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另外,商标权在全国都是有效的。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
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能满足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以便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在线咨询
给我电话
扫一扫
顾问QQ
全国热线
投诉建议
回到顶部
提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