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申请商标的资格,允许申请人超出业务范围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申请人的行为也会逐步规范,经济、高效原则也会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造成一定影响。
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国内注册商标,我们一直给予其国民待遇,这次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又给予在国内有经营场所的外国申请人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但是,这也仅限于在国内有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按照我国《公司法》和相关企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国内的办事处或代表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也就不符合新《商标法》所要求的有营业所的规定。因此,他们如果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通过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在我国的企业行政管理机关或社团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了登记,取得了经营或开展活动的许可,因此具备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资格。筹备过程中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如果已经取得了开业许可,也可以直接办理商标注册。
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在国内有营业所的证明,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或是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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