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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名字可以用来做商标吗?   

来源:www.fowip.com   作者:世野国际   2020-02-07 11:09:32 1699
  名人的名字可以用来做商标吗?《商标法》中早已经明确了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不仅是法律的严格规定,更是我们对先人的尊敬。当下现实中不少商家为了“搭便车”,也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常见的“杨幂”、“金龟子、“黄渤”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很多明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名人的名字可以用来做商标吗?

  《商标法》中早已经明确了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不仅是法律的严格规定,更是我们对先人的尊敬。当下现实中不少商家为了“搭便车”,也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常见的“杨幂”、“金龟子、“黄渤”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很多明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就早前官网公示的杨幂对某公司申请的商标“杨幂”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杨幂为知名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在我国及海外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且对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权。商标“杨幂”的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杨幂”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杨幂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杨幂”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该公司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杨幂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杨幂”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明星杨幂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杨幂”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一是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简单的说就是以名人名字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的审查不同点在于,在审查之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括申请人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审查辩驳等。注册商标并不是非要使用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去申请的,可以多用些新鲜的创意想出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商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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